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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1286次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11日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信用观念,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的助学制度,根据《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成立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制定助学贷款申请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二、贷款额度
学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年。
三、贷款期限
贴息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承办银行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承办银行与贷款学生商定。
四、贷款归还
1、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2、贴息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和贷款学生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    
3、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无学院警告(含)以上处分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1门以下;
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贷款所需提供资料
(一) 贷款人
1、新生贷款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街道或居委会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人的书面申请,并写明主要理由,家长写明同意贷款与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首次申请贷款的老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款老生,提供上学年的学业成绩证明;
3、提供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见证人:是指与贷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贷款人所在系的领导、班主任、辅导员(不必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贷款人的有关情况。需提供:1、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2、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介绍人:是指贷款人所在学校的学生处。介绍人主要是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助学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的介绍人栏盖章。
七、贷款的申请流程:
1、学生贴息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定期申请,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学生完成申请工作。由各系初审并提供相关信息;
2、贷款人如实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见证人在核对贷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后,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写明贷款人是否有违纪处分记录;
4、以系为单位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通知贷款行,贷款行审核后,安排人员到学校组织学生统一填写合同资料;
6、贷款行进一步调查审核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还其资料。
八、其他
1、系职责: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和学生信用档案;负责将学生贴息助学贷款情况交学生处备案;负责将贷款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亡、受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等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
    2、见证人职责:协助学校和承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情况。
    3、贷款学生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4、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告知学生处,并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
5、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况的,所在系应及时告知学生处,并由学生处通知贷款行,终止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离校(包括转学、退学、被开除、休学、出国、失踪、伤亡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者。
6、本规定未尽事宜,如有临时改动,按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发文件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