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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考评奖励办法

浏览:1277次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本校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分别从德、智、体三方面进行,突出学生以学为主。其中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占10%。
  第三条  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在册学生都必须参加综合考评。
  第四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每年10月份)由学校统一安排对上学年进行考评。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工作分二步进行,第一步评于一月份进行,第二步最后评定于四月份进行,具体工作按照<<优秀毕业生评比细则>>进行。

第二章  综合考评细则
  第五条  德育的考评详见本条例附1中的第一部分。
  第六条  智育的考评详见本条例附1中的第二部分。
  第七条  体育的考评详见本条例附1中的第三部分。
  第八条  综合成绩=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体育成绩*10%。        
  第九条  综合成绩及各加分因素公开向全系学生公布。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获奖比例占专业总人数的35%,其中一等奖学金占2.5%,二等奖学金占7.5%,三等奖学金占25%。
  第十一条  奖学金等级以综合成绩为依据,按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划分。
  第十二条  奖学金金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  1500元每年
            二等奖学金  1000元每年
            三等奖学金  400元每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获奖学金:
  1、受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体育学年成绩不及格者);
  3、生产实习、认识实习、社会实践等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四条  有一门考试或考查课经补考后及格,且该学期的智育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可以有获得三等奖学金的资格。

第四章  荣誉及表彰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占学生总人数的6%和10%。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获奖学生中产生,且综合成绩必须排在专业的前30%。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的各类特长和表现,设立单项奖学金,资金额度为300-500元每人。
  1、学习进步奖。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明显进步,智育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前进50%以上。
  2、实践优秀奖。实践环节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吃苦耐劳,虚心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受到社会好评。掌握实际应用技能显著,实践环节成绩优秀。
  3、科技成果奖。积极参加校级以上的单位组织的科技比赛活动,并有取得好名次;有学术论文、科研论文、调查报告等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4、道德风尚奖。爱护校园教学和宿舍等设施,敢于揭发、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有特殊表现和较大贡献者(如见义勇为、救人、救灾等),受到发文通报表彰者。
  5文娱、体育优秀奖。参加市级(含巨化公司级)以上文艺比赛或运动会体育项目比赛获得前六名,体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从高分开始评(团体奖以团体名义领奖,奖额另定)。
  6、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秀奖。通过CET-4,成绩70分以上者;通过CET-6者;通过计算机二级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
  第十七条  每个专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选学习积极分子、工作积极分子各2-3名。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最后结果,向全系学生公示,如学生对所评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综合考评评定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各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归总学生处,学校统一对获得奖励或学生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的有关条例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1:综合考评细则
  附2:思想品德表现评定标准表
   注:附1.2在《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学生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