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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重修(缓)考的通知

浏览:1227次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5日
    关于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重修(缓)考的通知

根据学院教学进程安排,2004学年第二学期课程的重修(缓)考试,定于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重修参加对象

因2002-2003、2003-2004学年课程成绩不及格,参加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课程重修者(未重修注册者除外);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符合补考条件)和缓考者。

二、考试时间:

1、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公共课理论考试9月3日、4日、10日、11日进行,各系务必在7月13日前将公共课重修的课程和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2、专业课由系(部、中心)安排。

所有专业课考试须在9月9日之前结束。各系应在8月30日前将重修考试安排表送交教务处。

(1)考试时间:

上午:08∶30—10∶30

下午:14∶30—16∶30

晚上:19:00—21:00

(2)实践性环节:2005年8月29日至9月9日

各类实践性环节(包括:课程设计、大作业、实习、实验、计算机上机考等)未通过者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自己组织完成,请在8月29日前由任课(指导)教师确定重做(考试)的时间及要求。任课(指导)教师应在9月10日前将成绩报送教务处。(个别三周的实践性环节可顺延一周)

三、成绩评定与上报

公共课程考试试卷由各系(部、中心)教学秘书于考试结束后当天到教务处领取已重修试卷,并及时交阅卷教师评阅,重修成绩在9月12日前上报学生所在系。缓考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成绩进行评定,重修课程成绩按卷面得分报学生所在系。

各系(部、中心)应将重修时间、地点通知到各有关任课教师,并将重修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单独开班的重修课任课教师,应在8月28日前将重修卷及其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送交学生所在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