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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浏览:1076次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设立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与延伸,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评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省每年定额发放给3000名学生,其中1000名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其当年的学费的50%。学费超过6000元,以6000元为基数计算学费减免额。


第三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七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3.符合各校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4.申请者高考成绩排名必须为所有新生前30%或生源所在省份前20%;在校生必须获得校内三等奖学金(含三等);

5.以下几类学生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结合高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时间与国家奖学金一致,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条 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2.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核定后填写《获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获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汇总表》后一个月内将资金下达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各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资金下达后一周内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一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