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项目负责人:
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和今年工作部署,决定于近期开展2017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结题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研究期限至2016年12月的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允许原研究期限至2017年12月,且实际绩效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省基金项目提前一年结题,网上按时填报项目验收材料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结题。
本年度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报2018年度省基金项目(预计2017年4月开始申报)
二、验收方式
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通信验收方式。
三、验收材料要求
拟结题项目应网上填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以下简称《验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基金网站在线填报并上传研究工作总结、资金开支财务详单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网上审核后,由系统生成《验收材料》PDF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验收材料》PDF文件打印成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签名后递交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盖章。《验收材料》的填写内容详见相关网页。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做好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计〔2014〕182号)要求,“拟结题项目负责人需通过科技报告审核,……方可组织验收”,即通过科技报告审核已作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前置程序。
科技报告的审核工作由浙江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设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负责。科技报告填报工作联系人:徐锦英、吕琼芳;联系电话:0571-87056442,87054742。拟结题项目负责人凭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提供的授权码(授权码可在省基金网站的《验收材料》网上填报页面查询)登录该中心网站,完成科技报告的撰写、自审和呈交工作。科技报告撰写规范可通过该网站“学习培训”栏目查询。
四、时间安排
1.网上填报《验收材料》及科技报告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至2017年1月5日16:00截止。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此期限内将填写完毕的《验收材料》和科技报告分别经由省基金网站和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网站递交。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相关网页。
特别提醒:拟结题项目负责人务必按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按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的要求修改报告,以确保在2017年3月5日前通过审核。未按时通过审核的,验收申请将不予通过。
2.材料报送,项目负责人于2017年1月1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处,未按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未提交验收材料。上述纸质材料需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和审计部门(无内审部门的单位应由第三方审计)审核签章。
五、填报注意事项
项目负责人应详尽填写研究工作总结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栏目。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的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此外,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论文不应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请勿写入研究工作总结。
为更好地评估省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省基金办制订了结题项目成果评分指标体系(见附件),并已融入省基金网络信息系统。项目负责人填报验收材料后,系统会自动计算相应的绩效分值。请各项目负责人务必据实填报,填写错误的成果将不计入成果绩效总分。如项目实施后有显著或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应由单位出具经济效益证明,由本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请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的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六、延期项目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一年)。如需申请延期,项目负责人应在《验收材料》填报期限内,经由省基金网站提交延期申请,并由依托单位经省基金网站审核上报省基金办。经省基金办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填写《进展报告》。
七、验收未通过项目的处理
省基金办将及时公布本年度通过验收的结题项目,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一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一年。
2.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省基金办可主动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办理终止项目实施的手续。
3.申请提前一年结题的项目,如未通过验收,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4. 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省基金办将予以公示。并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省基金办可主动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办理终止项目实施的手续。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对验收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的理由)。符合复审受理条件的,省基金办将组织或委托项目依托单位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再次验收。
八、项目终止处理
对于符合终止条件的项目,各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查项目完成及经费支出情况,并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的申请报送我办批准。各依托单位可在省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的“终止申请”中提交项目终止实施申请,除在网上填报申请内容外,附件中应上传经费使用清单的扫描件和单位内审部门(无内审部门的由第三方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和其他佐证材料,并在省基金办网上批复后,将单位盖章后的纸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终止实施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及经费使用清单、审计报告和其他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基金办批准。
项目终止实施的申请经省基金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对结余财政资金予以收回,并对审计中发现的与项目研发无关的经费开支,一并予以追缴。对于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而终止实施的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该项目负责人自省基金办批准项目终止实施之日起三至五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
对于省基金办通知各单位办理终止手续的项目,如有关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能办结的,将扣减该单位省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限额。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杜老师,电话: 8027607。
衢州学院科研处
2016年11月25日